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四川拟出台实施细则

Connor coinbase交易所 2025-08-04 1 0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7月29日,四川省教育厅网站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28日。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四川拟出台实施细则

四川省教育厅网站截图

《细则》适用于四川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等进行的记录、核实、处理。

《细则》提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管理包括传统媒介管理与数字化管理两种方式。学籍管理以数字化管理方式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传统媒介管理方式。

入学与注册

《细则》要求,全省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户籍所在地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需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入学的,按照当地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

因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或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以下简称缓学)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对于适龄儿童需要缓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缓学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缓学手续。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缓学学生暂缓注册学籍。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原则,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为跨市(州)或者县(市、区)范围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者转接。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出具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相关鉴定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明确其特殊学生身份,由县级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估后,提出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送教上门或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安置处理意见。随班就读、特殊学校就读和送教上门三类学生须全部注册学籍。

展开全文

对于进入专门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从专门学校返回原学校继续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就读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相应的就读年级,并及时更新学籍。

获得当地入学资格的境外学生(含港澳台、外籍学生)或中国居民的外籍子女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接收学校登记信息、办理入学并注册学籍。

高中阶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注册学籍,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其学籍管理状况。

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并进行办理。

值得一提的是,每个学生的学籍号由国家学籍系统按照有关规则自动生成并分配,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普通高中学生经复核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二)高中阶段在籍的;(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四)属跨区域违规招生取得普通高中学籍的。

考勤与评价

《细则》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留级、转学、休学等

《细则》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予留级。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原则上只能留一级。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如果是因为父母工作变动、搬家或者户口迁移等情况,确实需要转学的,得由学生和监护人写书面申请,经过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有这几种情况原则上不得转学:(一)同一招生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二)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三)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四)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同时,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迫使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转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如果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一)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病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开除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办理退学手续:(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十五天或累计旷课四十五天以上,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联系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退学的;(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经学校校内公示7日,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在电子学籍系统上办理退学手续。

义务教育完成证书、普通高中肄业证书规格式样,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毕业、结业证书须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学生毕业(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结业、普通高中肄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各地各校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

此外,《细则》强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任何学生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向外提供的学生学籍信息应依法依规进行脱敏或匿名化处理。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 许成嵩 整理报道)

评论